原標題:男子輕信“走路也能賺錢”被騙20余萬元 檢察官揭開非法集資案內幕

東方網(wǎng)通訊員童畫、記者包永婷2月10日報道:如果一個投資理財平臺宣稱可以將每天走路的步數(shù),轉化為最高年化為12%的理財收益,當你為這樣“輕松又高息”的投資心動時,檢察官勸你先思考幾個問題:“你是否了解該平臺背后的運營公司?這個公司主要有什么投資業(yè)務?是否有兌付本息的能力?”


(資料圖)

在上海市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以下簡稱浦東新區(qū)檢察院)辦理的一起非法集資案中,投資者們就遇上了這樣一個網(wǎng)絡理財平臺,無力兌付本息之際依舊夸大盈利能力及資金安全性,通過“借新還舊”等方式募集資金,并將非法所募資金與合法資金相混同,通過實際控制的放貸平臺發(fā)放貸款獲取收益,完成了“自融自洗”犯罪行為。投資者們只能看著賬戶內無法兌現(xiàn)也無法取現(xiàn)的資金后悔不已。

2022年3月,該理財平臺的運營主體A公司實際控制人宋某某在潛逃大半年后,被抓獲歸案。近日,經(jīng)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起訴,法院對被告人宋某某及被告單位A公司作出有罪判決。

輕信“走路也能賺錢”,投資人紛紛“入坑”

參與案件辦理的浦東新區(qū)人民檢察院第七檢察部檢察官助理任志偉揭秘了這一起利用非法集資平臺實現(xiàn)“自融自洗”的案件。

2016年,經(jīng)朋友推薦,羅先生下載了一款名叫LM(化名)的理財軟件,投資者在平臺內充值投資后,平臺根據(jù)投資者手機上每天產(chǎn)生的運動步數(shù),計算出相應的理財收益。該平臺承諾以年化4%的收益“保底”,當運動步數(shù)達到15000步,最高可以得到年化12%的收益,并且隨時可以提現(xiàn)。

幾年間,羅先生陸續(xù)投入了25萬余元,期間確實有過收益。直到2021年6月,該平臺出現(xiàn)無法正常提款的情況。同年7月,羅先生報警,此時他的賬戶里還有22萬元無法兌付。公安機關迅速立案偵查,但該理財平臺的運營主體A公司實際控制人宋某某已消失地無影無蹤。

用“理財軟件”集資,再用“放貸平臺”盈利

2014年起,宋某某先后成立A公司以及多家關聯(lián)公司,擔任法定代表人或實際控制人。2015年,未經(jīng)國家有關主管機關批準,A公司開發(fā)并運營了一款手機理財平臺,打出“走路也能賺錢”廣告詞,宣稱根據(jù)投資人的每日行走步數(shù),可以賺得年化4%至12%的收益。

該理財平臺正式運營后,宋某某不僅鼓勵公司員工使用,要求他們向親朋好友推薦,還組織員工在微信朋友圈內公開宣傳。如此一來,很快吸引了一大批的投資者。然而事實上,作為運營主體的A公司并不具有向公眾募集資金的資質。

A公司沒有實際的投資項目,僅僅靠走路,怎么可能達到4%至12%的收益?答案是放貸?!癆公司將從外部募集到的資金,通過公司開發(fā)的放貸平臺,以較高利率發(fā)放貸款給借款人,從中賺取利差?!卑赴l(fā)后,A公司的員工均證實,這就是平臺的運營模式。

事實證明,這樣的運營模式并不能長久。從2016年10月開始,公司開始連年虧損,逐漸無力兌付高額本息。但宋某某及A公司仍夸大盈利能力及資金安全性,通過“借新還舊”等方式募集資金,募集的資金主要用于對外放貸、兌付集資參與人本息、公司日常開支等。經(jīng)審計,投資者4萬余人,非法集資金額19億余元,未兌付金額4800萬余元。

混同非法資金與合法資金,企圖掩蓋資金來源和性質

“這個案件還有一個特殊之處,那就是合法、非法資金的‘混用’。”任志偉介紹,為了逃避監(jiān)管,掩飾隱瞞非法資金來源和性質,宋某某將資金募集端與放貸端進行了剝離,由關聯(lián)公司B公司另行注冊成立Y商業(yè)保理公司對外進行放貸。據(jù)調查,放貸資金主要來源于金融機構的投資、三輪融資而來的資金以及通過LM理財平臺非法募集的資金三部分。這就為宋某某掩蓋非法資金來源和性質創(chuàng)造了條件,同時衍生出了另一個犯罪行為——自洗錢。

宋某某和A公司將非法所募資金與來自金融機構、公司自有資金等合法資金相混同,將部分非法資金以“自有資金”名義劃轉至上述關聯(lián)公司,通過自家運營的放貸平臺發(fā)放貸款獲取收益,企圖用這種方式掩飾非法資金來源及性質,將非法資產(chǎn)“變?yōu)椤焙戏ㄙY金。經(jīng)審計,涉嫌洗錢金額630萬余元。

盡管宋某某想盡辦法,但2021年年中開始,理財投資平臺已無法兌付集資人本息,“爆雷”危機已現(xiàn),A公司無力回天。2021年7月,宋某某畏罪潛逃。

在逃匿期間,宋某某聯(lián)系朋友孫某尋求幫助。孫某在明知其涉嫌犯罪已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情況下,仍然幫其租住了房屋居住,并以個人名義為他辦理了手機號和銀行卡,幫助其藏匿。就這樣,宋某某在東躲西藏中過了大半年。與此同時,公安機關一直未放棄追查,終于在2022年3月2日,將其抓獲歸案。

日前,經(jīng)浦東新區(qū)檢察院起訴,法院作出如下判決:A公司因犯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被判處罰金人民幣二百萬元;宋某因犯集資詐騙罪、洗錢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九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九十萬元。同時,浦東新區(qū)檢察院以涉嫌窩藏罪對孫某提起公訴。

(包永婷)

關鍵詞: 非法集資 資金來源 實際控制人